第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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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成功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培養學生具備東南亞研究領域專業能力,依本校跨領域學分學程設置準則規定,開設「東南亞文化學分學程」(以下簡稱本學程)。 | ||||||
第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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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學程屬跨系所學分學程,由本校文學院相關系所共同籌設,並由院長指定本院副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1人擔任召集人,負責統籌執行本學程各項事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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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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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學程設學程委員會,置委員5至7人。由召集人聘任,院長為當然委員,審議本學程之課程及發展相關事宜。任期兩年,得連任1次。 | ||||||
第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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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選讀本學程學生,應自入學後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二學期選課截止前(不含延長修業年限)提出申請。並經選讀學程負責單位同意後,始可修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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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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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學程修習課程至少15學分,規定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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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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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學程得與業界、政府相關部門合作開設綜合性講座課程,每講座2至3學分,以系統化之方式,加強學生相關專業知識及訓練。 | ||||||
第七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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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學程委員會得依需要規劃學生校外實習,包括專業課程校外實習或產學合作校外實習之接洽、合作機構之選定、訂定實習合作契約書、學生實習單位分發、評估學生校外實習成效、學生校外實習權益申訴案件協商及其他有關權益保障等事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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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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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外及外院系所相關課程學分之認定,若有疑問,則須提案並經本學程委員會認定通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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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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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,得檢具歷年成績單及申請書,向本學程申請核發學程證明書,經審核通過後核發。 | ||||||
第十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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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 ||||||
第十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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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辦法經文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,提校課程委員會議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