相關辦法

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專業學程實施辦法

學程設置辦法

國立成功大學「戲劇學程」設置辦法

102年10月17日103學年度文學院第1學期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
102年11月14日國立成功大學102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
104年04月09日103學年度文學院第2學期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
104年11月23日國立成功大學104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
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培養學生具備戲劇領域專業能力,依本校跨領域學分學程設置準則規定,開設「戲劇學程」(以下簡稱本學程)。

 

第二條 本學程屬跨系所學分學程,由本校文學院相關系所共同籌設,並由文學院院長得指定本院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1人擔任召集人,執行本學程各項事宜。

 

第三條 本學程設學程委員會,置委員7至9人,院長為當然委員,由召集人聘請審議本學程之課程及發展相關事宜。任期兩年,得連任一次。

 

第四條 本學程修習課程至少15學分。基礎課程:係奠定本學程之基礎性知識課程,不得低於4學分。進階課程:係深化且廣泛拓展本學程之各項專業素養與訓練課程,不得低於6學分。

 

第五條 本學程課程包括戲劇、戲曲與跨文化(類別)劇場三大領域,課程名稱與學分數,詳見每學年學程中心(文學院)網頁之公告;本學程委員會每年應協調相關系所開設本學程各門課程供學生修習。如對於修習本學程課程認定有疑義時,得召開學程課程委員會討論之。

 

第六條 本學程得開設綜合性講座(或工作坊)課程,每講座2至3學分,以系統化之方式,加強學生於本學程各相關課程間之專業知識、素養及訓練。

 

第七條 外院系所相關課程之認定,須經本學程委員會通過,始能認可為本學程之學分課程。

 

第八條 本學程得依需要規劃學生校外實習,包括專業課程校外實習或產學合作校外實習之接洽、合作機構之選定、訂定實習合作契約書、學生實習單位分發、評估學生校外實習成效、學生校外實習權益申訴案件協商及其他有關權益保障等事宜。

 

第九條 修習本學程學生,應自入學後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二學期選課截止前(不含延長修業年限)提出申請;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,得檢具歷年成績單、申請核發學程證明書,向本學程申請核發學程證明書,且經本學程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核發之。

 

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 

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,提校課程委員會議備查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