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egulations

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專業學程實施辦法

國立成功大學「戲劇學程」設置辦法 102年10月17日103學年度文學院第1學期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1月14日國立成功大學102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04月09日103學年度文學院第2學期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11月23日國立成功大學104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培養學生具備戲劇領域專業能力,依本校跨領域學分學程設置準則規定,開設「戲劇學程」(以下簡稱本學程)。 第二條 本學程屬跨系所學分學程,由本校文學院相關系所共同籌設,並由文學院院長得指定本院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1人擔任召集人,執行本學程各項事宜。 第三條 本學程設學程委員會,置委員7至9人,院長為當然委員,由召集人聘請審議本學程之課程及發展相關事宜。任期兩年,得連任一次。

國立成功大學「戲劇學程」設置辦法 102年10月17日103學年度文學院第1學期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1月14日國立成功大學102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04月09日103學年度文學院第2學期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11月23日國立成功大學104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培養學生具備戲劇領域專業能力,依本校跨領域學分學程設置準則規定,開設「戲劇學程」(以下簡稱本學程)。 第二條 本學程屬跨系所學分學程,由本校文學院相關系所共同籌設,並由文學院院長得指定本院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1人擔任召集人,執行本學程各項事宜。 第三條 本學程設學程委員會,置委員7至9人,院長為當然委員,由召集人聘請審議本學程之課程及發展相關事宜。任期兩年,得連任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