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成功大學「應用哲學學程」設置辦法
103年03月20日文學院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103年04月30日國立成功大學102學年度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105年10月05日應用哲學學程105學年度第1次會議修訂通過
108年07月10日應用哲學學程107學年度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培養學生具備獨立思考能力,依本校跨領域學分學程設置準則規定,開設「應用哲學學程」(以下簡稱本學程)。
第二條 本學程屬跨系所學分學程,由本校文學院相關系所共同籌設,並由院長指定本院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1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執行長,負責統籌執行本學程各項事宜。
第三條 本學程設置「應用哲學學程」學程委員會,負責課程的規劃與審查,由召集人推薦本校相關教師5至7人擔任委員,任期兩年,得續聘一次。院長為當然委員。
第四條 申請選讀本學程學生,應自入學後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二學期選課截止前(不含延長修業年限)
提出申請。並經選讀學程負責單位同意後,始可修讀。
第五條 本學程至少須修15學分課程內容包括:
一、核心課程:知識論、倫理學、中國哲學概論、西洋哲學概論
二、進階課程:
(一)延伸課程:美學、詮釋學、科學哲學、心靈哲學、宗教哲學、政治哲學、語言哲學、歷史哲學、社會哲學、教育哲學。
(二)應用課程:環境倫理、醫護倫理、工程倫理、企業倫理、法律倫理、性別倫理、邏輯與批判思考、哲學諮商的理論與實踐、後現代主義、全球倫理與文明對話。
本學程委員會每年應協調相關系所開設本學程各門課程供學生修習。
第六條 本學程之課程名稱與學分數,每學期開學前在網頁公布。
第七條 本學程得開設綜合性講座(或工作坊)課程,每講座2至3學分,以系統化之方式,加強學生於本學程相關課程間之專業知識、素養及訓練。
第八條 修讀本學程前所修課程(含通識教育課程)、學分與本學程課程、學分相同者,得辦理抵免。其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學分數三分之一,抵免之認證由本學程委員會辦理。
第九條 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,得檢具歷年成績單及申請書,向本學程單位申請核發學程證明書。
第十條 本學程每學年應進行學程績效之檢討評估,並將學程辦理情況送教務處備查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文學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,提校課程委員會備查後實施。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