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學程屬跨系所學分學程,由本校文學院相關系所共同籌設,並由院長指定本院副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1人擔任召集人,負責統籌執行本學程各項事宜。
申請選讀本學程學生,應自入學後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二學期選課截止前(不含延長修業年限)提出申請。並經選讀學程負責單位同意後,始可修讀。
本學程修習課程至少15學分,規定如下:
本學程委員會得依需要規劃學生校外實習,包括專業課程校外實習或產學合作校外實習之接洽、合作機構之選定、訂定實習合作契約書、學生實習單位分發、評估學生校外實習成效、學生校外實習權益申訴案件協商及其他有關權益保障等事宜。
校外及外院系所相關課程學分之認定,若有疑問,則須提案並經本學程委員會認定通過。
本辦法經文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,提校課程委員會議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