相關辦法

東南亞文化學分學程的設置辦法

第一條
國立成功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培養學生具備東南亞研究領域專業能力,依本校跨領域學分學程設置準則規定,開設「東南亞文化學分學程」(以下簡稱本學程)。
 
第二條

本學程屬跨系所學分學程,由本校文學院相關系所共同籌設,並由院長指定本院副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1人擔任召集人,負責統籌執行本學程各項事宜。

 
第三條
本學程設學程委員會,置委員5至7人。由召集人聘任,院長為當然委員,審議本學程之課程及發展相關事宜。任期兩年,得連任1次。
 
第四條

申請選讀本學程學生,應自入學後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二學期選課截止前(不含延長修業年限)提出申請。並經選讀學程負責單位同意後,始可修讀。

 
第五條

本學程修習課程至少15學分,規定如下:

一、 課程包含語言、歷史文化及考古人類學三大領域。核心課程:係奠定本學程之 基礎性知識課程,不得低於6學分。進階必選課程:係訓練本學程學生之語言能力,不得低於4學分。進階選修課程:係深化且廣泛拓展本學程之各項專業 素養與訓練課程,不得低於5學分。
二、 本學程委員會每年應協調相關系所開設本學程各門課程供學生修習。
三、 課程名稱與學分數,每學期開學前在網頁公布。
 
第六條
本學程得與業界、政府相關部門合作開設綜合性講座課程,每講座2至3學分,以系統化之方式,加強學生相關專業知識及訓練。
 
第七條

本學程委員會得依需要規劃學生校外實習,包括專業課程校外實習或產學合作校外實習之接洽、合作機構之選定、訂定實習合作契約書、學生實習單位分發、評估學生校外實習成效、學生校外實習權益申訴案件協商及其他有關權益保障等事宜。

 
第八條

校外及外院系所相關課程學分之認定,若有疑問,則須提案並經本學程委員會認定通過。

 
第九條
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,得檢具歷年成績單及申請書,向本學程申請核發學程證明書,經審核通過後核發。
 
第十條
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 
第十一條

本辦法經文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,提校課程委員會議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