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成功大學「新聞傳播學程」設置辦法
93年04月29日文學院9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
93年05月27日文學院9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
95年01月05日文學院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
95年03月30日文學院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
100年10月06日文學院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
102年03月14日文學院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
102年10月17日文學院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102年11月14日國立成功大學102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103年03月20日文學院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103年04月30日國立成功大學102學年度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104年12月31日文學院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培養學生具備新聞傳播領域專業能力,依本校跨領
域學分學程設置準則規定,開設「新聞傳播學程」(以下簡稱本學程)。
第二條 本學程屬跨系所學分學程,由本校文學院相關系所共同籌設,文學院院長兼任學程召
集人,並得指派本院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1人擔任執行長,統籌執行本學程各項事
宜。
第三條 本學程設學程委員會,置委員4至6人,審議本學程之課程及發展相關事宜。任期以兩
年為原則。
第四條 本學程修習課程至少15學分,規定如下:
第五條 本學程得開設綜合性講座課程,每講座2至3學分,包括「新聞學講座」、「傳播理論
與方法講座」、「當代新聞與傳播講座」等,以系統化之方式,加強學生相關專業知
識及訓練。
第六條 本學程得依需要規劃學生校外實習,包括專業課程校外實習或產學合作校外實習之接
洽、合作機構之選定、訂定實習合作契約書、學生實習單位分發、評估學生校外實習
成效、學生校外實習權益申訴案件協商及其他有關權益保障等事宜。
第七條 校外及外院系所相關課程學分之認定,若有疑問,則須提案並經本學程委員會認定通
過。
第八條 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,得檢具歷年成績單及申請書,向本學程申
請核發學程證明書,經審核通過後核發。
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十條 本辦法經文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,提校課程委員會議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學程設置辦法